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
發布時間:
2016-02-24 00:00
來源:
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辦法
魯工商合規字[2014]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科學規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工商總局《關于深入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在企業自愿基礎上,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關信用監管信息進行記錄,并向社會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導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示企業”,是指經審查符合公示條件并通過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公示的企業。
第四條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機關,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協同組織。
第五條 山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受理和監督機關。負責對企業申請資料受理和審查、對公示企業投訴信息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公示平臺。
第七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遵循以下原則:
(一) 企業自愿參加原則;
(二)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 非終身制原則。
第八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凡符合公示條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標準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并做出成績的,均可自愿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第九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兩年公示一次?;顒幽甑?月15日前為申報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 申報企業條件
第十條 申報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設立時間應滿五年以上,實行資質管理的企業應當具備中等以上資質等級,在同行業中規模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同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髽I重視合同管理,信用意識強。重視商業信譽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堅持誠實信用經營理念,企業領導、專(兼)職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人員熟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具有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ǘ┢髽I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近兩年在相關部門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ㄈ┢髽I和品牌具有社會影響力。產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較廣,企業規模及管理達到省內行業領先水平。
?。ㄋ模┖贤庞霉芾眢w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健全,有比較完善、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機制落實。
?。ㄎ澹┖贤袨橐幏?。合同簽訂規范,臺賬完整,積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條款合法,合同爭議解決與處理制度完善。
?。┖贤募s狀況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無惡意違約行為,合同實際履約率高。自覺執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ㄆ撸┥鐣抛u好。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獲得相關社會榮譽,對各類舉報投訴積極處理。
(八)市(設區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企業除外)。
第三章 公示活動程序
第十一條 公示活動按照企業自愿申報,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初審、推薦,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測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公示,應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企業,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公示受理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初審符合要求的申請企業登陸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進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成功后,系統自動生成《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表》。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公示,應提交以下書式材料:
?。ㄒ唬┓ǘù砣撕炞植⒓由w企業印章的《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復印件;
?。ㄈ┦泄ど绦姓芾砭止镜氖睾贤匦庞闷髽I公示證明復印件;
?。ㄋ模┢渌嚓P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公示受理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應采取材料審查和實地審查相結合的方法,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暾埞酒髽I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ǘ┥暾埞酒髽I提交的《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表》與網上申報材料內容是否一致。
第十六條 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受理機關應向內部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內部征求意見無異議的企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向同級人社、環保、住建、安監、質監、稅務、食藥、人行、海關、法院、仲裁等相關部門進行函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企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征求意見和函詢。
第十八條 對經初審和征詢意見無異議的申請公示企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示機關推薦。
第十九條 公示機關使用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系統對申報企業進行測評。
第二十條 公示企業數量由測評分數和公示企業戶數增長幅度兩項指標確定。對符合指標要求的申請公示企業,公示機關在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示機關向公示企業配發《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作為該企業上兩個年度合同信用狀況的證明。企業在參與與企業信用有關的社會活動和經營活動時,可以出示該證明。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兩年后如繼續申請公示的,只需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基本條件方面的公示年度自查報告書和承諾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示機關在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上公布監督電話,負責受理公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公示企業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社會公眾舉報或投訴負責進行調查核實,由公示機關視情節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示企業發生下列行為的,在公示網站撤銷其公示信息,收回該企業《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
(一)公示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示的;
(二)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ㄈ┕室膺`約或者有合同欺詐行為的;
?。ㄋ模┚懿粓绦腥嗣穹ㄔ汉椭俨脵C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的;
?。ㄎ澹┢渌蛞呀洸痪邆涔酒髽I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公示企業可以自愿申請撤回公示。公示企業申請撤回公示的,應向申請公示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交回《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公示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撤回公示申請書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公示網站對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公示或申請撤回公示的企業,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第二十七條 假冒公示企業和被撤銷公示企業、申請撤回公示企業以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義參加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向申請公示受理機關提交公示變更申請報告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核準后予以變更公示并換發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
第二十九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在公示有效期內遺失公示證明的,應憑遺失公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向申請公示受理機關提交補發申請,經核準后由公示機關補發證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4年 2月 1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1月 31日 。 2008年 8月 12日 頒布實施的《山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